上林職場問答

  • 為什么應(yīng)聘者在上林都要填寫應(yīng)聘登記表呢?

    13*******48
    2022-11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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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13*******34 2022-11-06
    《中華人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: (一)以欺詐、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什么意思呢? 什么叫欺詐? 簡歷造假算不算欺詐? 證據(jù)在哪兒?簡歷?開玩笑你見過簡歷簽名的嗎? 正解:手寫的應(yīng)聘登記表上公然填寫假簡歷,并簽名,就是以欺詐手法使企業(yè)違背真實意思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典型范例,不然還有多少能舉證的員工以欺詐手法與企業(yè)簽訂勞動合同呢? 而且看清楚了,是“對方”,不是“勞動者”。說明對雙方有效。 再看三十九條 《中華人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: (五)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(guī)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企業(yè)遇到簡歷欺詐行為,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,援引的就是上面的二十六條的欺詐行為。
  • 19*******29 2022-11-06
    只要你在填寫用人單位的應(yīng)聘登記表時做了假,用人單位想什么時候開掉你就什么時候開掉你,而且可以規(guī)避掉工傷,職業(yè)病,孕產(chǎn)哺乳期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,直接開掉你,不用給經(jīng)濟補償金,不用給經(jīng)濟補償金,不用給經(jīng)濟補償金。。。 理論上是這樣的。 然而實際上仲裁還是比較偏向于勞動者的。 所以說,這只是我們這些弱勢的HR自我保護的一個手段而已,理論上有用,有比沒有好。 你要是不肯填,那我還不如不用你! 這就是HR的邏輯。
  • 13*******74 2022-11-06
    很多公司應(yīng)聘都要填寫應(yīng)聘登記表,很多HR都知道要應(yīng)聘者填這個表。 但是很多人反應(yīng),既然有了簡歷,還要這個表有什么用呢? 眾說紛紜。讓我們采訪四名HR。 王小二(HR實習生):領(lǐng)導(dǎo)說要填的,我就給他填。 李狗蛋(HR專員):這是公司的招聘制度和招聘流程,其實我也不知道為什么要填。 于是我把話筒支到HR主管的嘴邊:聽說制度是您設(shè)計的,請問您為什么要設(shè)計這樣的制度和招聘流程呢? 董大牛(HR主管):俺就是網(wǎng)上down下來的,修修改改俺尋思著就能用了吧。 此時HRM趙無敵氣的敲起了黑板: 難道不是因為應(yīng)聘者的簡歷和我們要問的問題不匹配嗎?這表格是用來標準化信息的呀,怎么一個都不懂的呀? 我在旁邊嘿嘿一笑,嚯嚯嚯哼哼哈哈哈,我獨孤軒轅才不會告訴你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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